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资源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并公开办理进度。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但能够通过现有证照、书面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三)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三个月;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五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