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福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促进对外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使用的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设置的招牌、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识名称,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活动及其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
(五)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对外事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监管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管理。县(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在属地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城市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文物、公安、交通、商务、体育、应急管理、园林绿化、金融、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本规定承担相关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相关要求纳入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范围。
第七条 外语标识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外语标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外语标识的准确、完好、整洁、清晰。
外语标识发生信息变更或者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汉字标识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管理单位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且汉字和外国文字均应显示清晰:
(一)民用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
(二)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
(三)公共环卫设施、公共停车场(库);
(四)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
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服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场所以及金融、邮政、电信机构的营业场所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服务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第九条 公共场所应当以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本条款措辞使用“不得”违反“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应删除。][风险提示:规范性文件只有在属于对上位法内容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由于本文件的效力层级从地方政府规章降至规范性文件,那么想要禁止公共场所单独使用外语标识,需要援引上位法(例如法律、法规、地方人大立法、地方政府规章)作为法律依据,不能单独以本文件作为禁止使用外语标识的依据。]
第十条 公共场所标识的外语译写应当适应公共服务领域外语译写的实际需要,译写外语应当与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符合外语译写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相关译写规范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鼓励公共场所运营管理者聘请语言翻译机构为其外语标识的译写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外文名称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予以协助。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在办理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时,应当主动鼓励外国文字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组织市文旅、园林部门编制本市景区(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外文名称指南。
第十三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设立本市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外语标识译写规范及常用外语标识译法等,为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