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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封闭小区“爬”满广告 年收益百万元去向成谜

  齐鲁网5月15日讯(烟台台记者 姜燕) 从小区道路上的广告牌,到电梯间内的广告框、走廊里的宣传栏,广告无处不在,烟台很多小区被五花八门的广告无死角“入驻”。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小区电梯间、外墙等属于公共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自然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大多数小区的居民只看到广告,却不知道广告的收益到底去哪了。

  据山东广播频道《直播山东》报道,记者在烟台莱山区一小区内发现,短短百米道路,路边竖着三个广告牌,都是滚动灯箱广告,小小的电梯里,三面墙壁都钉上了广告框。居民王亮告诉记者,随着入住率的提高,电梯里的广告换得频率也在增加。就连楼下信息栏里,也经常贴上五颜六色的广告。

  记者随后又走访了莱山区、芝罘区多个小区,广告成群“入驻”的问题一家比一家厉害,小区内的每个角落都充斥着广告。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人员王鑫告诉记者,广告要进驻小区,首先要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并且一次性支付租赁费。一般小区一部电梯的租赁费每年要600--800元,莱山一些规模较大的小区,电梯也多,仅凭电梯租赁,一年就能有十几万的收入,再加上灯箱、走廊灯,收入近百万。

  王鑫告诉记者,除小区内、电梯间的广告费以外,例如家政服务、废品回收、婚庆服务、承揽培训业务,也都是物业比较赚钱的“副业”。至于广告费的去向,很多业主表示不清楚。记者采访了烟台市区多个小区的物业,回答都是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再问就没有下文了。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小区公共场所要经营广告,首先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物业公司拒不公布收入明细和用途,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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