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立法三处 郭晓娟
联系电话:0351—6922123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邮 编:030006
邮 箱:guoxiaojuan919@163.com
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旅游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原则】旅游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专用性、安全性、智慧型和环境友好型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旅游公路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旅游公路路长制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旅游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旅游公路项目规划、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维修养护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众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旅游公路,非法占用旅游公路、旅游公路用地和影响旅游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规划原则】旅游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与国道、省道以及其它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综合考虑沿线居民的生产和出行等生活因素。
第九条 【规划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旅游公路及相关设施规划。
旅游公路的规划由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旅游公路两侧驿站、营地、观景台、游客集散地以及公路用地以外景观绿化等设施的规划由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标准要求】旅游公路的技术等级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主线不低于三级公路,地形、地质条件受限路段不低于四级公路,支线、连接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以及省级制定的相关公路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公路,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水体、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管理】旅游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
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签订合同,约定质量责任和保修期限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旅游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统筹建设】 旅游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设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检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公交站(亭)、游客集散地、驿站、营地、观景台、旅游绿道、绿化带、标识标牌、信息网络等服务和管理设施与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电力线路、天然气管线、排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 【附属设施建设】公交站(亭)、游客集散地、驿站、营地、观景台、旅游绿道、绿化带、标识标牌、信息网络等服务和管理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建设,并负责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共线公路管理】旅游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旅游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公路共线的,由旅游公路建设的部门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
第十六条 【鼓励整体开发】鼓励旅游公路与美丽乡村、乡村旅游整体建设和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旅游公路以及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