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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牡教联发〔2021〕17

 

各县(市)教育局、人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0〕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

全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市、县(市)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以下统称“中职学校”)中在职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职机构的中职教师。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黑发〔2016〕20号)关于在中职学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的要求,对2016—2020年度正高级职称进行1次补评。2016年度参评人员为2015年9月1日以来在职教师,业绩成果及相关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其他年度以此类推。

鉴于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在2018年(含)以前纳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范围,且已经参加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故不再参加2016—2018年度中职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补评,从2019年度开始纳入正常补评、参评范围。

(二)退休补评人员。2015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期间退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给予一次参加补评机会。

二、推荐名额分配

1.我市向省厅推荐正高级9人。

2.每个县(市)市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最多可推荐3其中领导不超过1人;市教研院职业教育机构可推荐1人

三、申报推荐政策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以申报年度为节点)。其中,继续教育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推荐人员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和不同专业、不同学科教师,注重向教学一线倾斜,其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超比例推荐的相应核减名额。

(三)各()和各中职学校应在分配的岗位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对推荐人员集体评议、研究审定,并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超名额推荐的不予受理。

四、推荐评审程序及办法

(一)各县(市)和各中职学校要组建专家推荐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考核,通过专家推荐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各县(市)推荐人选由县(市)人社局、教育局负责推荐,市直单位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负责推荐,全市的推荐人选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各县(市)和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1.根据《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本通知要求,向全体教师公布此项工作相关事项,并制定工作方案,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

3.各县(市)和各中职学校要成立一线教师不低于2/3的考核推荐委员会,按照《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考核。通过“五公开(政策公开、标准公开、聘任岗位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一测试(申报人员参加专业素质水平能力测试)”的方式对申请教师的年度考核、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考核过程公开。

4.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拟推荐人选所获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的2/3以上。

5.考核推荐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回避原则,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拟推荐人选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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