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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各辖市(区)科技局、科协,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完成审批登记。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30日
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办者条件
第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