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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发〔2009〕10号

 

中共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24      ��

 

(此件发至乡镇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开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扩大总量、提升素质与优化结构并重的原则。

  (四)培养、引进和使用并举的原则。

  (五)整体开发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和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同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或聘任到我市兼职工作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旅游开发和管理、城市建设和管理、现代农业和新型工业、商贸服务业、金融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专家,省级优秀专家。

   (三)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四)国内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外国高级专家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七)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除正常调动外,可选择采用下列引进方式:

    (一)担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

   (二)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

   (五)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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