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版本的GBZ 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国标,江苏超敏作为一家专业的核技术科技公司,也在第一时间给大家带来新版国标的内容,具体如下:
GBZ 130-2020,代替 GBZ 130-2013,GBZ 165-2012等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2020-04-03 发布,2020-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6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7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8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诊断参考水平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要求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标准5.1、6.3.3、6.4.6、6.4.10、7.6.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30-2013《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12《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76-2006《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便携式 X 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 180-2006《医用 X 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4-2006《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264-2015《车载式诊断 X 射线机的放射防护要求》、GB 16348-2010《医用 X 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对牙科 X 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见GBZ 130—2013的4.4.1、4.4.2和表5);
——修改了牙科 X 射线设备最低管电压要求(见5.5.1,GBZ 130—2013的4.4.1);
——修改了对CT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T 180—2006的4.2.1);
——修改了对摄影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 130—2013的5.4);
——修改了车载设备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 264—2015的6.1和6.2);
——修改了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见6.5.1和表4,GBZ 130—2013的5.9和表4);
——增加了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见附录A);
——删除了 X 射线设备半值层的要求(见GBZ 130—2013的附录A);
——删除了介入放射学设备、近台同室操作的 X 射线设备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检测(见GBZ 130—2013附录B的B.1.2);
——增加了骨密度仪设备的防护检测要求(见附录B的B.1);
——修改了 X 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中关注点要求(见8.1,GBZ 130—2013的7.2);
——增加了 X 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中关注点的位置要求(见附录B的B.2);
——删除了焦皮距的检测方法(见GBZ 130—2013附录B的B.2);
——修改了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检测条件(见附录B的B.1,GBZ 130—2013附录B的B.6);
——增加了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检测模体要求(见附录B的B.4);
——增加了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测量结果处理要求(见附录B的B.5);
——修改了石膏板、砖对不同管电压 X 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三个拟合参数(见附录C的表C.3,GBZ 130—2013附录D的表D.3);
——增加了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见附录D);
—— 修改了成年受检者常见CT 检查项目的辐射剂量和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的表E.2 ,GBZ 179—2006附录A的表A.2);
—— 修改了儿童受检者常见CT 检查项目的辐射剂量和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的表E.3 ,GBZ 165—2012附录A的表A.3);
——修改了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检查周期(见附录F的F.2.8,GBZ 176—2006的13.2);
——增加了介入防护手套的相关要求(见附录F的F.6);
——删除了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使用年限(见GBZ 176—2006的13.3);
——修改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见4.1~4.4,GBZ 179—2006的第4章、第5章、6.1、6.2.1、6.3.1、6.3.2、6.4和7.2)。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辐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辉、岳保荣、范瑶华、尉可道、娄云、余宁乐、邓大平、邹剑明、商迎庆、宁静、王进、刘雅、张震、冯泽臣、李海亮、黄伟旭、杨春勇。
本标准代替了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 179—2006 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 16348—2010。
GBZ 130—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279—1987、GB 8279—2001、GBZ 130—2002;
——WS/T 190—1999、GBZ138—2002。
GBZ 165—201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65—2005。
GB 16348—2010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48—1996;
——GB 16349—1996;
——GB 16350—1996。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 X 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X 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和核医学中的 X 射线成像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X 射线影像诊断
利用 X 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3.2 C形臂 X 射线设备
由C型机架、 X 射线球管组装体和影像增强器(或动态平板探测器)等部件组成,机架、 X 射线管组合体可在一个或两个方向上转动的诊断用 X 射线设备。
注:C形臂 X 射线设备根据其使用方式,分为固定式C形臂和移动式C形臂。
3.3 移动式 X 射线设备
用于开展床旁 X 射线摄影或透视检查等操作的可移动的医用 X 射线设备。
3.4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
安装在医用 X 射线诊断车上的固定式 X 射线设备, 通常由 X 射线发生装置、 X 射线成像装置以及床、台、支架等附属设备组成。
注: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透视车载机、摄影车载机、透视摄影车载机和乳腺摄影车载机。
3.5 便携式 X 射线检查设备
一种利用 X 射线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人员救护的现场使用检查装置,一般可由操作人员直接携带,并在现场操作。
3.6 介入放射学
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3.7 随机文件
随装置、设备、辅助设备或附件而带的文件,其中包括为设备的装配者、安装者和使用者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尤其是有关安全方面的资料。
3.8 诊断参考水平 DRL
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在医学影像诊断中使用的一个水平,表明在常规条件下一个给定的放射学程序给予受检者的剂量对该程序而言是否异常高或异常低。
4 总则
4.1 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