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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原標題: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12月9日,由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主辦、中國種子協會承辦的2020年全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研討會在山東省壽光市舉行。會上,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各項部署,努力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和現代種業強國建設,全面提高全社會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正確引導植物新品種維權執法,保障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秩序,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農業農村部法律服務中心遴選了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范本,並正式公開發布。

  據悉,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近兩年農業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為基礎,經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單位專家及律師的推薦、評審,最終確定。具體案例如下:

  (一)蔡新光訴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認定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范圍,判決銷售蜜柚果實不屬於品種權侵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提出了判定繁殖材料的三個條件,即屬於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明確了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二)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壽縣向東汽車電器修理部侵害小麥“鄭麥9023”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在安徽省銷售“鄭麥9023”種子的行為構成品種權侵權,責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判賠付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銷售商應對所售種子的合法來源承擔謹慎審查的義務,否則需要依法承擔侵害品種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了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品種權獨佔許可人屬於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需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后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品種權侵權訴訟。

  (三)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訴商洛市泰安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侵害馬鈴薯“希森3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經審理認為偽造“希森3號”品種權授權証書用於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但未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不構成品種權侵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被控侵權人未實際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不構成品種權侵權。

  (四)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訴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未經許可生產經營授權品種“北稻4號”的行為構成品種權侵權,賠償原告20萬元。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品種權人充分運用了農業行政執法程序中獲得的侵權証據、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証據以及品種權人自己收集的証據,証明被控侵權行為成立。本案還有一個啟示是,如果品種權人被注銷,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申請變更品種權人。

  (五)河北兆育種業有限公司訴戴元民、睢寧縣桃園鎮朱美紅農資門市侵害玉米“蠡玉8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責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蠡玉88”的品種權、停止侵害原告圖文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停止仿冒原告公司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朱美紅門市賠償原告2萬元,戴元民賠償原告18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如果被控侵權人銷售的品種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而被控侵權人不申請品種鑒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品種名稱相同,認定品種權侵權成立﹔明確在沒有相反証據足以推翻公証証明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公証的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麥“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對庫存及尚未銷售的侵權種子作滅絕活性處理,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30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如實記錄侵權種子購買過程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視頻,以及反映侵權種子交接過程的公証書,不存在被脅迫的情況,反映的內容是被控侵權人的真實表達,屬於真實的証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錄音、拍攝視頻未經被控侵權方同意,而否定這些証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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