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日前印发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试行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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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工作,推动社团积极、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目前我国对社团双重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已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归口总社管理的全国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国棉花协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蜂产品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商业行业流通协会、中国供销贸易企业协会,及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棉麻流通经济研究会和东北信息协会等。�
第三条总社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是总社管理社团的办事机构,负责社团的改革、发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相关部(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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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社团实行会员制,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社团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依照社团章程设定。�
第五条社团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的组成及职责依照社团章程设定。秘书长为专职。�
第六条社团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和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等)。社团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向总社社团办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送民政部审核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社团不得接受挂靠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七条社团设立与宗旨和业务相关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事业单位法人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经总社社团办报送民政部备案。社团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社会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第三章人事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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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社团的会长、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由总社党组提名和推荐,并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选举。总社社团办按照社团选举结果进行批复,社团持批复在30日之内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社团副会长由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报送总社社团办审核,并由人事部门按权限报批,其中由总社出任的人选须报党组审定。社团收到总社人事部批复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选举。社团办按照选举结果进行批复,社团持批复在30日之内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总社机关在职干部经推荐到社团工作的专职干部(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纳入总社干部考核序列,由人事部、社团办共同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社团负责人对聘任工作负责。� 社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按时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聘任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社团自身业务、收入和岗位职责要求,由社团自行确定。聘任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关系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身体健康,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总社提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由社团办报送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外聘兼职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社团应根据自身业务、收入以及兼职和工作量向返聘人员支付其劳务补贴和津贴。�
第十四条社团在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外聘、返聘兼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时,须报送总社社团办备案。�
第四章业务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