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保险资金参与长租房市场的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参与方式和地点限制。保险公司通过直接*间接参与长期租赁市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计划、股权*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所投资的长期租赁项目应位于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型试点城市,符合效益、权属、用地性质和审批程序等要求。
二是明确产品成立的条件。设立条件为长期租赁项目的*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采用债务*计划法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全部应付债务本息的比例大于100%(含);采用权益*计划法、保险私募基金法的,不得将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三是规范资金管理。要求保险机构督促各类主体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拨付,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和资金进出全过程监控,确保保险资金和专项资金封闭运行。
第四,明确*的风险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设立专岗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防范关键节点风险。
五是优化产品注册机制,申请*出租屋项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绿色通道。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服务主业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优势,助推国家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支持保险机构发挥优势,积极探索长租房市场可持续商业运营模式,进一步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建设。
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为深入贯彻*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金*住房租赁市场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通过直销*参与长租房市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计划、股权*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所有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
(二)在北京、上海、雄安新区和大中城市试点有人口净流入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城市建设租赁住房;
(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和限制;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出租房屋,不得转让;
(五)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阶段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或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3.对于长期租赁住房项目,保险机构*应要求融资主体、项目主体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管理,根据项目进度进行资金调配,与融资主体、项目主体、托管银行签订多方账户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实行资金账户管理,督促存款银行、托管银行对资金进出进行全过程监控,严格审查资金支付、对价获取等事项, 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改造和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稳定、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产负债、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制定长期租赁住房项目预算,并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5.保险机构应设立相应的专属岗位,负责*期各类长租住房项目的投后管理,并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在债务控制、支付、项目进度、租金收取、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来控制*风险。
不及物动词如果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债务*计划、股权*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长期租赁房屋项目。相关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受理登记绿色通道,并优先受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