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12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 2021 〕198号。
当事人: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50322MA5PA91M42
住所(住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桂福时代广场2#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冬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0xxxxxxxx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桂林市xxxxxxx
2021年3月3日,通过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线索,我局监测到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面附近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桂福时代广场公交车站垃圾箱广告牌1块、临桂镇金水路-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金水路7号,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人民路临桂汽车站,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世纪东路,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金山路4号,路东广告牌1块,共6块广告牌上印刷“世纪口腔、牙齿矫正、仿生种植、炫齿美白、牙齿修复、种植牙3980起、李冬连及人物形象照片、原二附院口腔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广告字样。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市局领导审批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此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2月17日起在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桂福时代广场2#二层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口腔诊疗服务。2020年11月,当事人委托广西胜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桂林市临桂果皮箱广告牌上为公司发布“世纪口腔”广告宣传。广告牌分别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桂福时代广场公交车站垃圾箱广告牌1块、临桂镇金水路-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金水路7号,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人民路临桂汽车站,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世纪东路,路东广告牌1块,临桂镇金山路4号,路东广告牌1块,共6块;该果皮箱广告牌上广告宣传内容均为“世纪口腔、牙齿矫正、仿生种植、炫齿美白、牙齿修复、种植牙3980起、李冬连及人物形象照片、原二附院口腔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桂林市临桂果皮箱广告牌宣传费为每块453元,6块广告牌宣传费共2718元。
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在临桂果皮箱上发布医疗广告,无法提供相关审查证明材料。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口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账簿台账;户外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协助调查函及复函。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附近果皮箱发布“世纪口腔、牙齿矫正、仿生种植、炫齿美白、牙齿修复、种植牙3980起、李冬连及人物形象照片、原二附院口腔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广告内容,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构成了在医疗广告中以卫生技术人员、医学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整(8154元)。
参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以卫生技术人员、医学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上述罚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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