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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在小学校宣传栏贴公告称儿子非亲生


北京一男子在小学校宣传栏贴公告称儿子非亲生
 
2006年12月30日10:59 东北新闻网  
 

  昨天(29日)上午7点半,朱女士送孩子到海淀区一所小学上学,发现校门口聚集了很多家长,他们在看宣传栏里的一份公告。张贴公告的男子称,该校一名小学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因其生身父亲未赔偿他精神损失费,所以他要公开这些情况。

  该男子在公告中称,儿子6岁时,他发现儿子是妻子与别人所生。随后,他和妻子离婚,并将儿子的生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儿子的生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6万元,但赔款迟  

迟没有到手,“所以我要公开这些情况”。这份公告旁边,他还贴出了法院的判决书。

  朱女士说,公告上明确写出了那名小学生所在的年级和全名,有的家长称那个孩子确实是该校的学生,“很多家长都很气愤,认为这样公开太伤害孩子了!”

  上午8点多,学校门卫发现这些内容后,将它们撕下。公告上并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记者未能与这名男子及另外两名当事人取得联系。

  该校德育处的老师说,那些公告很可能是前天晚上张贴的,学校方面发现后,立即将它们清除,应该没有学生们看到,也不会在学生中流传,“夫妻产生问题是正常的,但一定不能伤害孩子。该男子的行为很不理智,成年人之间的事情应该自己解决,不要牵扯到孩子。即使孩子的生身父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他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晓颖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杨某张贴的公告涉及了未成年人的隐私,肯定是不妥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京华时报记者易靖 实习生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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