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各地工商向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开火”
包退换成空话,质量难以保障,近年来电视购物发展迅速,却也带来虚假宣传、售后不周到等一系列问题。此前,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多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年底开始一直到今年6月份,开展为期6个月的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
接到通知,各地工商部门积极落实,向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开火”。
着力加大监测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盟市工商局迅速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视购物广告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要求,各盟市工商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的违法行为;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扩大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夸大产品功效、内容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有效降低违法率
上海市工商局自1月份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该局介绍,将对上海涉及电视购物的东方购物、东方卫视等11个电视频道(或栏目)以及东方购物网、橡果国际网2个视频购物网站进行重点监测,并聚焦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通信产品和收藏品等6类重点商品,集中整治。
该局重点关注两大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一是虚假夸大,包括对商品的性能、质量、成分、产地等有虚假夸大宣传的,以及广告中虚称原作、出示虚假证明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是严重违禁,包括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使用新闻素材、资料等做宣传,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做证明,保证功效的。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通过半年的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要使本市电视购物广告的违法率有明显下降,典型违法行为得到严厉制裁和曝光,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的自律审查机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严重违法广告的责任人提请依规追责。同时,工商部门的广告监测机构还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包括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在内的媒体广告信用评价结果,推动广告诚信建设。
严格落实审查责任
从青海省工商局获悉,该局将充分发挥广告监测中心和全省各地季度广告监测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等内容的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青海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工商局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青海各地工商局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该局还要求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组织协调本地区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近日,贵州省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以山寨产品冒充正品来欺骗消费者的电视购物广告。
据介绍,目前,一些电视购物广告乱象丛生,一些商品广告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违法情况。更有甚者,披着“新闻”的外衣以节目形式做广告,通过主持人营造出火爆热闹的气氛,不断滚动播出,刺激眼球,干扰消费者理性消费。“一些老年人因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抱着图便宜的心态,极易被虚假广告欺骗。”该局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