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通过
5月28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
此次立法为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共同立法,以“条例+共同决定”这一开创性的地方立法形式,为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和共同决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既是上下游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跨区域协作、创新地方立法的探索实践。”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春文介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部署下,去年以来,云、贵、川三省积极推动条例和共同决定的起草制定工作。
三省各自通过的保护条例结构内容大体一致,但各有特点,在体现共性立法需求的同时,反映了三省各自保护治理实际和个性化立法需求,主要解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如何保护的问题。
共同决定则重点聚焦三省如何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保护治理,经三省共同协商形成了一个共同文本。据悉,三省将同时施行条例和共同决定。
△赤水河发源于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东流至四川、贵州入长江。
云南省此次通过的条例共9章68条,由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文化保护与传承、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条例对照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长江流域保护、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决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各级各地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各类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条例还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
统一规划标准,统筹协同保护。共同决定明确,云、贵、川三省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确保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其中,对“五统一”“两机制”专门作出规范,“五统一”即三省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两机制”即三省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共同决定还对三省共同推进绿色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修复、开展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处理等作出规范。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以及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